一、 事项名称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二、 适用范围
(一) 涉及的内容
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 适用对象
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参保人员
三、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四、 设立依据
(一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社会保 险 法 》( 主席 令第 35 号) 第 三 十 二条 ;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 号)
(三)《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0〕 184 号)
(四)《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五) 省、市、县(市、区) 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 受理机构
省、 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 决定机构
省、 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七、 办理条件
(一) 申请条件
在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正常参保缴费,且在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参保前曾 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
(二) 禁止性要求
1 、退休人员、参保状态异常的在职人员及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等不符合转移接续 手续办理的人员不予办理
2 、医疗费尚未结清或医保个人账户划账未完成的人员不予办理
3 、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出现透支的,不予办理
八、 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原 件;
(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 凭证》(含电子凭证) 原件一份(限省外参保接续人员)。
九、 办理方式
(一) 窗口办理: 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二)第三方办理: 开通自助终端办理的,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合作网点大厅自助设 备对应模块办理
(三) 掌上办理: 通过“浙里办”APP 专区对应模块申请办理
(四) 网上办理: 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社保医保联办模块,或经办机构门户网站申请 办理
十、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流程图见附件 1)
(一)申请人向省、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 上、掌上、自助终端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受理、 审 核工作
(三) 省、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转移接续手续办理结果的决定,在 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办事结果, 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
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内。
(二) 承诺时限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 收费项目
无
(二) 收费依据
无
(三) 收费标准
无
十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的,应当如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 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申请人可通过当地的医疗保障服务咨询电话、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各统筹区公布 的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 做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咨询方式
省、 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现场经办窗口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省、 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 省、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地址 时间: 省、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时间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 电话查询
省、 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电话
(二) 自助终端查询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合作网点大厅自助终端设备查询
(三) 掌上查询
“浙里办”APP 的“办事进度”模块进行查询
(四) 网上查询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