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二、 适用范围
(一) 涉及的内容
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待遇
(二) 适用对象
统筹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
三、 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四、 设立依据
(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民发〔 2017〕12 号)
(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 217 号)
(三)《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8 号)
(四)《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五) 省、市、县(市、区) 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 受理机构
省、 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 决定机构
省、 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七、 办理条件
(一) 申请条件
1. 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医疗救助身份信息的,实现定点医药机构一站式刷卡结算; 未一站
式刷卡结算的,在申请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 一次性提供材料
2. 未参保的特殊救助对象救助金给付按各地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
(二) 禁止性要求
无
八、 申办材料
(一)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含电子票据)
(三) 门诊报销: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住院报销: ①出院记录原件或 复印件②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加盖医院收费章)
九、 办理方式
(一)一站式结算: 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二) 窗口办理: 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三) 掌上办理: 通过“浙里办”APP 专区对应模块申请办理
(四) 网上办理: 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流程图见附件 1)
(一) 申请人向省、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掌上、 网上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受理、 审核工 作
(三)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完成受理、 审核工作后, 拨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四) 省、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报销决定,网上或掌上或短信向申请人反 馈办事结果, 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
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与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同步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 收费项目 无
(二) 收费依据 无
(三) 收费标准 无
十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救助金给付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救助金给付的,应当如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 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申请人可通过当地的医疗保障服务咨询电话、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各统筹区公布的门 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 做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咨询方式
省、 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现场经办窗口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省、 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 省、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地址
时间: 省、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的具体办公时间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 电话查询
省、 市、县(市、区) 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查询电话
(二) 掌上查询
“浙里办”APP 的“办事进度”模块查询
(三) 网上查询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查询